因年中大促,各大商家、平台纷纷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其中不乏伴有诱人的折扣的会员卡、购物卡等充值。但在促销背后是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侵现象,需要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
近日,
叶女士拿着一纸诉状来到法院,
表示自己充值的美发店会员卡遭遇拒绝使用,
要求继续充值元方可享受会员折扣。
究竟怎么回事?
案情详情年,陈某在永嘉县桥头镇开设某雨美发店。开业活动之际,叶女士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元,在美容美发消费时享受会员半价优惠。办卡后,叶女士陆续消费了元。
日前叶女士前往该理发店进行消费时,发现该理发店已悄悄更改了店名,进店欲消费时又被告知原先商家承诺的五折优惠不能使用。
叶女士追问才知道原某雨美发店因经营不善已对外转让,需继续充值元或者重新办理会员卡并充值元,方可享受新店的会员折扣。
认为遭受“套路消费”的叶女士联系到原美发店老板陈某,陈某答复美发店已转让,新店经营方式与其无关。无法接受该答复的陈女士要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陈某多次以店面经营不善且个人经济紧张为由拖延给付。
一气之下,陈女士向永嘉法院桥头法庭递交诉状,要求某雨美发店负责人陈某返还卡内剩余金额元。
法庭上,叶女士表示,虽然转让后的美发店承诺可以使用原会员卡消费,但新店消费价格比原先某雨美发店高出3-5倍,“套路”消费者再次充值会员卡,而陈某在没有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店面,理应退还余额。
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开庭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判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且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理发店已注销,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叶女士剩余未消费的金额元。
说法本案中,叶女士在原某雨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双方订立服务合同,但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叶女士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虽然可以继续消费卡内金额,但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征得叶女士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普法君提醒广大消费者,法律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时如遇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要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的态度,否则将助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之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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