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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一商家销售回收假茅台被判退一赔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余建华通讯员张建芳)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家发现自己以正常市价从商店购买的茅台竟是假酒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黄某夫妇在永嘉县上塘镇经营某副食品店20余年,主要零售卷烟及日用品等。年8月,副食品店从第三人戴某处以每瓶元的价格回收了两箱共12瓶酒精度53%的茅台酒,显示生产日期为年4月11日,批次为-。年12月,李先生前来副食品店购买茅台酒送礼,副食品店以每瓶元的价格出售,在外包装箱上加盖副食品店的印章,并钉上名片。李先生支付了总价元。

没过几天,收到礼品的客人告知李先生的茅台品尝起来味道不对,怀疑买到的茅台酒系假冒产品,随后李先生前往副食品店就退货及赔偿问题与经营副食品店的黄某进行协商。因双方对退赔价格协商未果,李先生拨打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案后,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茅台酒进行真伪鉴定。年2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该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年3月,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认为,副食品店专门经营烟酒生意多年,应从正规渠道购买货物,确保销售的茅台酒为真酒,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故要求商家退还货款,支付三倍赔偿元,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

黄某表示,该箱茅台酒是从朋友戴某处以每瓶元购买,买之前也对其提供的另外一瓶茅台酒进行了查验,委实不知是假酒,否则断然不会将商铺名片钉在包装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向第三人回收茅台酒时,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茅台酒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尽到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将进货过程中极易发生的产品质量风险通过销售行为向消费者进行转嫁,主观上存在放任产品质量风险发生的明显过错。且在向原告销售涉案茅台酒时,隐瞒了茅台酒系从第三人处回收的真实情况,误导了原告,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其行为构成欺诈。食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消费产品,只要经营者销售了假冒产品,就应认定为欺诈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货渠道即商家具有正规授权销售茅台酒的许可证。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案件,本案系销售假冒产品而产生的纠纷,本次交易未使原告李先生的人格权受到损害,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未获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副食品店退还原告李先生货款元,支付赔偿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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