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年02月1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但是,永嘉县市场监督局却就在该行政法规刚发布一周、全国二会刚刚结束的年3月7日对一个莫名其妙的事件、强加莫须有的指控,以“永市监处字()78号”作出51万元的天价罚款。
年7月湖北患者吴奎注册了曝光者的个人微博并发了几句从医学论文上截取的文字,年12月18日被当作虚假广告立案;12月25删除;年9月7日永嘉市监局作出对曝光者罚款51万元;年1月6日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年3月14日又以相同的理由再次作出罚款51万元。
一、吴奎微博上发的文字是科普知识、不是广告:
1、微博上的文字来自年第22卷第6期的《中华美容整形外科杂志》;年第20卷第4期《中国美容医学杂志》;年第8卷第28期《中外健康文摘》;第15卷第12期《世界最新医学杂志》论文上。是研究医疗新技术、提高临床治疗水平。属医学科普知识、不属于广告。
2、“一次手术的成功率高,单次治疗平整率在80%以上”是论证中的统计学评估数据,不属于广告禁语中“治愈率、有效率”范畴。
3、“细胞种植术”是《国家发明专利》。医学会专家明确认定“细胞种植术是正规的医疗技术”。永嘉县市监局却此指控为虚假,有悖法理。
4、“细胞种植术”获国际PCT发明专利、中国发明专利、日本发明专利、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无可置疑。
5、曝光者多次参加八大处和九院整形外科培训班,《结业证书》医院盖章。市监局认为无宋、张教授签名就是虚假。
6、至于向登付写的“皮肤细胞种植技术全国领先、治疗效果更好”是其患者个人的客观评价。
二、吴奎、向付登在微博上发的文字没有夸大更不虚假,处罚决定书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年1月18日第一次听证笔录第12页办案者称:“我们认定当事人虚假的不是技术,是当事人所述的技术全国领先这方面的内容”;8月5日第二次听证笔录第16页办案人员再次认定:“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针对的是当事人发布广告中治愈率和有效率,并非定性为虚假宣传”。但是永嘉县市监局却强加罪名作出虚假广告认定,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对于如此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乱罚款行为,必须受到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曝光有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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