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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清溪记者戚祥浩网络配图施工方未设置明显标志,永嘉小伙一脚踩空掉入窨井,脾脏破裂入院手术。近日,永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被告浙江某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35万元。年8月,被告作为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大街综合提升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桥东花园路段施工。8月12日,该建筑公司在和尚桥北端路面堆放了建筑石材用于封闭该路段机动车道,但是人行道没有采取封闭措施,行人仍然可以从两侧人行道进入施工范围。在路段施工结束后,建筑公司未对窨井封盖,也没有在窨井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当晚7时许,小伙子季某途径该路段,不幸掉入了窨井。季某被诊断为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脾脏挫伤伴腹腔、盆腔积液,接受完脾脏切除手术后住院11天,经鉴定遗留八级伤残。事发后,施工负责人垫付了元,双方对赔偿产生分歧,季某将该建设公司告上了法院。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对桥东花园路段施工之前,被告在桥头镇当地网络论坛发布了封道公告,并在施工路面设置了封道公告牌,提示机动车绕道通行。同时,被告称,在当日施工结束后,曾用竹编盖子封住窨井盖。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在施工前在网络论坛发布了道路施工公告,并在距离该窨井百米远的位置张贴了道路施工公告牌以及对施工路段的一端封道,但这些标志和措施并非针对未封盖窨井,即便由竹编盖子盖住窨井属实,也不足以对过往行人起到安全警示和防范危险的作用,同时,结合当时施工状况,该路段适合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浙江某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季某医疗费等共计35万余元。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在采取路面施工过程中,应当在挖坑、修缮路面附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语,履行注意提示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