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意外身亡,家属清点遗物发现一个笔记本,笔记本上记录了各种开支,其中包括借给亲戚的多笔款项,家属清点后发现,高达万元。
事件经过金某(男),浙江温州人。年,因为一场交通事故,金某意外身亡。
金某家属悲痛过后,整理金某遗物时发现了一个笔记本。上面记录了这些年金某做生意的各种款项,其中还有多笔借给亲戚林某的记录。在金某家属的核算下,发现借出去的金额高达万元,借款旁边还标注了的利息,有的是月息1分,有的是月息1.2分。
之后,金某家属凭借笔记本上记载的内容,加上银行转账记录向林某催讨欠款,林某却说这些都是投资款,并且早就已经结清了。双方僵持不下,金某家属没有看到金某银行卡收款记录,林某却说还清了。几次讨要无果后,金某家属将林某告上法院。
庭审判决永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结合笔记本上的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对原告主张的7笔借款逐一进行认定,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判决林某归还本金万并支付利息(按约定)。
法官认为,出借人生前的手记虽为单方记载,不具备与借据、收条、欠条同等的证明力,但结合出借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仍可作为借款事实发生的有力佐证。
最终,金某家属顺利要回了欠款。
本案中,有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讨论。
债务关系中,没有借条、欠条等证据,只有转账记录时,法院一般会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出借仅有转账凭证的,出借人首先可以按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关键是看下一步借款人如何抗辩。因为转账可以存在于各种法律关中,例如买卖、租赁等。
这里就会出现两种情况:
1、借款人认定转账属于借款,则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主张还款会得到法院支持;
2、借款人不认可是借款,主张是其它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则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不会支持。反之,法院会支持。
3、借款人认定转账是借款,但是已经偿还,如果借款人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偿还,则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不会支持。反之,法院支持。
回到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林某承认有这这一笔借款,但是已经偿还。虽说林某嘴硬说表示偿还,但不能提供实际的证据,法院就不会采纳林某的辩词。
反观金某家属,出具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这是胜诉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在借贷关系中(尤其是大额借贷),借条还是很必要的。
林某在金某身亡后,不但没有主动还款,还想赖掉这笔欠款,人品多少存在些问题。这样的亲戚还值得来往吗?答案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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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