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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最高可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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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明达说事》我们来说一说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最高可罚万元的事。

日前,新修正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以下简称条例)大幅提升了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今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若出现《条例》里禁止的行为,最高可被处以罚款万元。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若违反上述规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修正前的《条例》对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居民装修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修正使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若算上违法所得,金额最高甚至可超百万元。”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违法成本低,使得处罚力度不够,更高额的处罚标准,将有力地打消建筑垃圾清运单位的侥幸心理,从而严格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近日,永嘉县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其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差点就要“品尝”到新修正条例的杀伤力。

今年9月15日1时20分,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大道学院十一峰小区北首道路时,拦停了一辆正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该车装载有8立方米的建筑垃圾。该货车司机面对执法人员却无法出示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后经调查发现,原来相关渣土运输公司虽已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当天运输建筑垃圾的货车并未按规定的核准路线将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而是大大偏离了核准线路。

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新修正的条例是在今年9月29日正式生效的,上述案件虽然是今年11月才调查完结,但由于案发在9月15日,所以还是要依照老的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否则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此次修正的《条例》规定,不仅是居民装修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店面、厂房等单位装修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违反条例的同样要受到最高万元的罚款。

开着豪车来摆摊为哪般?

五马街区作为闹市区,夜晚亦是繁华,这便引来了一些开着汽车流动经营的商贩,他们带货量大、机动性强,特别喜欢停留在人流量大的区域进行售卖,不仅造成了交通拥堵,而且带来了诸多市容问题。

11月6日晚,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公园路口时,发现有许多人围着一辆奥迪敞篷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是一个开着“豪车”来此摆摊兜售衣服的年轻人,为的就是在周末时刻在市中心繁华地带趁机赚点外快。

我们平常所见的流动商贩一般都是挑着担、推着板车、三轮车等进行无照经营的,相比之下,开着豪车的还是极为少见,这让人吃惊,但依然是属于无照经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在公园路路口这样的人流密集区,固然会引来多数人驻足围观,但却与周边市容环境格格不入。同时这也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其兜售的衣服进行暂扣,并发放谈话通知书进一步调查处理。Q:对于无照经营的,职能部门有哪些职权呢?

A:《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Q:无照经营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A:《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下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在保证常态化晚间市容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流动商贩的管控,进一步提升晚间市容环境,提升市民出行舒适度。

来源: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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