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底,小金拿着一本笔记,将亲戚林某某告上法庭。原来,年,小金的父亲金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家属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一本笔记,上面记载了金某某自年以来的款项收支,其中包括多年来陆续出借给亲戚林某某共计余万元,月息部分约定1分,部分约定1分2。于是,小金凭父亲的生前笔记及银行转账记录向林某某催讨借款,可林某某却以该款项均为大蒜、蒜苔投资款且款项已结清为由拒绝付款。无奈之下,小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查发现,金某某生前手记陆续记载了自己年至年与他人的款项往来、费用支出明细,包括款项性质、利息约定、还款情况、历年结转欠款情况等。其中,关于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款项往来的记载部分,除有三笔共万元分别注明“买棉花”或“买大蒜、蒜苔生意款”外,其余包括原告主张的七笔款项在内的款项均注为“借款”。 在原告主张的七笔借款中,一笔10万元没有银行转账相对应,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无法证明借款的发生。其余六笔均有银行转账对应,其中五笔借款的利息记账情况有规律性的银行转账记录相对应,原告据此主张这五笔借款的利息已按年规律性支付至年度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予以确认;另一笔万元既无关于利息约定的书面记载,亦无清晰的利息支付记录,视为无息借款。 而被告林某某提供的《冷藏货物仓储合同书》上,明细清单、入库单、出库单记录均无金某某经手的记录,仅凭一名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金某某与被告长期存在投资合伙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定。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中,出借人生前手记虽为出借人单方记载,不具备与借据、收条、欠条同等的证明力,但结合出借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仍可作为借款事实发生的有力佐证。据此,法院判决林某某归还金某某的继承人小金借款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后,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若有电子证据应及时收集,原始载体应妥善保存。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保留证明当事人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或协议等债权凭证,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短信、录音、录像等证据,转账记录等交付借款的凭证,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借款人应明确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等,保留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来源:浙江法治报作者:记者蓝莹通讯员七一编辑: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