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发布禁止违规野外用火的通告
永森防指〔〕14号
近期永嘉县持续晴热干旱少雨天气,空气湿度低,森林火险等级极高,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限:年10月12日至年11月12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在林区内实施电焊、爆破作业等一切工程性项目;
2.禁止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上坟烧纸、放孔明灯、野外野炊、烧烤、打火把、吸烟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3.禁止炼山、焚烧疫木、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烘烤加工等生产性用火;
4.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要指定专人监控。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乡镇(街道)、部门、行政村(社区)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执行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规定。对违反本森林禁火通告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当事人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永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发布禁止违规野外用火的通告》(永森防指〔〕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永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年10月12日
原标题:《禁止违规野外用火!永嘉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