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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妻子孕期丈夫起诉离婚,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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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随着社会快节奏化,大众婚姻观念嬗变,“闪婚”“闪离”现象呈现持续增加的趋势,很多夫妇因为冲动草率地提出离婚……近日,浙江永嘉法院桥头法庭受理了一起丈夫在妻子孕期提起诉讼的离婚纠纷案件,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案情回顾93年的小孙和同龄人小陈自由恋爱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孩。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相处几年之后双方经常产生矛盾摩擦,总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认为彼此个性、脾气、生活习惯皆存在差异。日前,小孙来桥头法庭提起离婚诉讼称,妻子小陈平时与其他男性朋友多有接触,认为她存在婚内出轨。被告小陈拿着传票向经办法官说明情况,称自己满腹委屈。半年前发现自己怀上二胎,并且将此事告知丈夫小孙,满心欢喜准备迎接小生命到来之际,却猝不及防收到法院传票。庭前,小孙才向法庭表示,离婚的原因是认为妻子目前所怀孩子并不是自己的。随后,法官联系双方到庭了解具体情况。小孙承认,自己并无实质证据证明妻子小陈出轨,来法院起诉离婚只是被双方争执后的愤怒情绪支配使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孙在提起诉讼时明知被告小陈已经怀孕六个多月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后,法官向原告小孙告知民法典规定并释明法理,耐心劝导小孙珍视双方感情,互相信任、互谅互让,不能仅根据单方面的臆测,在冲动之下走向诉讼程序。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本案中,小孙在小陈怀孕期间提起诉讼,于法无据,于情不合,理应驳回起诉。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方生理较为虚弱,心理较不稳定,一旦离婚将对女性及腹内胎儿的产生重大影响,妇女儿童权益难以受到保护,因此民法典通过明确“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立法上为特殊时期的妇女保驾护航。法官温馨提示,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二人在婚姻中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建设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切莫因一时冲动让双方婚姻蒙上裂痕。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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