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以为就此便可高枕无忧
然而,事情真能如债权人所料?
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我手头紧想借钱,请你做担保好吗?”
“最近资金周转有点困难,想借点钱。”年10月21日,叶某向永嘉某典当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典当)合同》,约定了月息3分,于年1月20日到期还本,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朋友李某为叶某提供担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捺印。但该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随后,叶某陆续向典当公司支付了利息元。
但在年9月21日之后,叶某就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担保人李某也不曾履行保证责任。年1月5日,该典当公司向永嘉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叶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还多少?谁来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原、被告实际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保护范围。法院认为,多付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因此截至年9月21日,被告叶某应尚欠本金.79元及之后的利息。而原告主张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原告永嘉某典当公司是否能够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为六个月!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李某未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进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告李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约定还款期限年1月20日起的六个月。
而原告作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叶某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李某因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永嘉法院判决被告叶某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关于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明显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减轻了担保人的负担,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对待。
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你分清楚了吗
一般保证责任:债务到期先找TA,TA还不上我再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其特征为:第一,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民法典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保证人可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保证人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TA欠的债可以找我还
《民法典》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特征为:第一,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对外关系上与债务人责任一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二,在对内关系上,保证人不承担最终责任,即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
只要没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的,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请债权人记得及时行使合法权利。
除了保证期间,债权人还要注意诉讼时效……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短期时效期间为自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的三年。
本案中,永嘉某典当公司对债务人叶某的债权须在债权到期且叶某未支付完全后的三年内主张。若逾期起诉,债务人可以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无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权利不再受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素材来源:永嘉法院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