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为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工作,保障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一、禁烧要求。实施全年全面全域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废弃物。二、严厉查处。对违反本公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法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安全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嘉县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9月10日
来源:永嘉发布
编辑:小圆
责编: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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