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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查机制促16亿余元执行到位浙江永

□本报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七一

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采用了深入调查、执行惩戒、和解规划的三步工作方案,3个月时间促使案件了结,避免3家企业因经营及失信限制带来负面影响。

年7月,原告永嘉县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永国)与被告某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某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

永国按约定完成了项目采购与安装工作,但永信与杭信未按约支付货款。多次催讨未果,永国就此向永嘉法院起诉。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需要支付的各类款项进行了详细核算,并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但是受公司周转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永信与杭信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

经办法官林建岳结合现场调查与线上信息核查措施,深度发掘被执行人享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等财产要素,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发现被执行人杭信在执行案刚立案时就将其占有的案外人部分股权转让出去,并从中受益万元。

杭信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对该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进行如实申报,也没有将从转让中受益的款项交付执行法院,其行为属于虚假陈述。

以杭信未如实申报公司财产情况的行为作为突破口,永嘉法院决定从公司账册开始,对杭信的财产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查。

今年年初,永嘉法院向杭信发出《执行审计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应的账册以开展执行审计。

执行审计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审计监督制度和方法,对能够反映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能力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从而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者线索,确定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真实状况的执行方法。若发现公司存在隐瞒资产、股东出资不实、偷税漏税、隐瞒债权或其他不正当、不健康的商业行为,将会进行罚款、移送拒执等处理。

在收到《执行审计通知书》后,杭信立即与永嘉法院进行了沟通,明确提出了公司经营困难及希望人民法院设计方案促成沟通和解的意见,也对公司的债权情况进行了明确阐述。

杭信虽然缺少可立即执行的资产,但公司名下的知识产权及其享有的债权仍具有巨大的价值。据此,执行经办人通过对接申请执行人永国,提出了由杭信提供债权转让与担保的履行方式。

对这一债权重组的履行方案,永国经过公司内部集体讨论与研究,确认了方案的可履行性,通过了这一履行意见。

永信将分期支付对永国的剩余欠款合计1.6亿余元,由杭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介绍,自年出台《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以来,浙江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利用审计调查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有效提高执行效率。面对愈发复杂的社会因素与经济环境,人民法院通过提升执行信息的发掘能力、加强执行惩戒的震慑能力、提高执行履行方案的可行性,正确处理社会纠纷,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建设提供强大助力。(王春七一)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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